貫徹實施《民法典》之典型案例(下)
去年11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懲治高空拋物行為、制裁污染環境侵權行為、保障未成年人等群體合法權益的內容,是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實踐。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彥紅律師為大家解讀貫徹實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記者:如何看待“胡某芳與鳳崗公汽公司等人身保險合同、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
李律師:2019年,鳳崗公汽公司的公交車(司機為馮某平)發生三車相撞交通事故,公交車乘客胡某芳受傷,公交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三車均購買了交強險、公交車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均由平安財險東莞公司承保。胡某芳訴至法院,要求鳳崗公汽公司、馮某平、平安財險東莞公司支付住院費用、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合計8863元。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胡某芳作為公交車的乘客,因車禍受傷,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理賠范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為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該案適用《民法典》。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將第三者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險種拓寬到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包括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因此,法院支持受傷乘客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商業險,判決平安財險東莞公司賠付胡某芳人身損害賠償金5306元。
記者:如何看待“梁某樂與李某芳離婚糾紛案”?
李律師:梁某樂、李某芳婚后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后李某芳獨自帶女兒回到母親家中居住,雙方開始分居。梁某樂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歸梁某樂撫養。在審理過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女兒由其撫養,并提出因懷孕和照顧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沒有工作,要求梁某樂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款2萬元。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經法院調解,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關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李某芳在結婚前與母親一起經營餐飲店,婚后因懷孕和撫育子女負擔較多家庭義務未再繼續工作而無經濟收入,梁某樂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已分居的時間及梁某樂的收入情況等因素,酌定經濟補償金額”。最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女兒由李某芳直接撫養,梁某樂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享有探視權;梁某樂一次性支付給李某芳家務補償款1萬元。該案例確認了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支持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權,保障了家庭婦女的合法權益。(鄒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