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搬他人短視頻被判侵權
○本報訊 記者 劉燁華 通訊員 陳碧霞 微信公眾號經營者為了宣傳或者增加閱讀量,可能隨意在網絡上找一張圖片、一篇文章或是一個視頻“引用”到自己公眾號中,以為這種“引用”行為都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殊不知這種“引用”行為只有符合相關條件才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否則將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日前,市中院就審結一起有關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案。
2021年7月,某信息科技公司獲得短視頻《一分鐘告訴你用嘴呼吸會變丑》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等著作權及著作權鄰接權。
2021年10月,上述信息科技公司經調查發現,某網絡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注冊經營的微信公眾號推文中使用了《一分鐘告訴你用嘴呼吸會變丑》視頻。該信息科技公司認為,某網絡科技公司使用該短視頻是為吸引用戶瀏覽,獲得流量,以此獲取品牌宣傳、推廣和產品銷售等商業利益,此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權益,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某網絡科技公司認為,其在公眾號的科普性文章中,完整引用某信息科技公司已經發表的短視頻,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其引用該作品的目的是為了說明用嘴呼吸的害處這一問題。引用某信息科技公司已經發表的作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支付報酬,可以使用的情形,且已經刪除引用涉案文章,并未給原告造成任何經濟損失。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公眾號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該行為屬于侵犯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中,被告在其公眾號提供涉案影視作品的播放服務,并非用于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其次,為說明某一問題引用他人作品應審慎引用,而非全盤照搬,被告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適當引用。因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1000元。
辦案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若要構成合理使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二是其引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是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三是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四是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且引用的比例必須適當。法官提醒大家,規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用于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時,應遵守法律規定,合理使用,否則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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