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22.8萬彩禮 發現女方已有小孩
法院判決退回16萬
■本報記者 劉燁華 通訊員 陳碧霞
訂婚付彩禮后,發現女方有不忠行為而分手,是否可以讓對方返還彩禮?“一見鐘情喜歡你”“兩情相悅愛著你”“三生有幸遇見你”“一生一世陪著你”備注以上字眼,數額為11.11元、22.22元、33.33元、1314元不等的轉賬,還有訂婚后給親屬的見面紅包,分手后又是否應當返還?近日,東源縣法院對一起婚姻財產糾紛案件作出判決,酌定女方向蔡某返還彩禮16萬元。
2023年初,蔡某和曾某經媒人介紹認識,隨后在雙方家長和媒人的在場見證下簽訂訂婚協議,約定總禮金28.8萬元。簽訂協議當天,蔡某將22.8萬元彩禮轉給對方,剩余6萬元,辦證時補上。
戀愛期間,蔡某向曾某轉出520元、1314元以及備注“一見鐘情喜歡你”“節日快樂”等含愛情特殊意義的紅包共15393.28元,向曾某母親轉賬11852元,讓曾某母親用于給女方親戚的見面紅包和宴請、交通等開銷。
幾個月后,蔡某發現曾某在戀愛期間有不忠行為,曾某在訂婚前已未婚生育一女,并且在訂婚后仍與前男友聯系。雙方因此發生爭吵,曾某欲離開江西返回河源,遭遇蔡某阻攔,曾某家人為此報警處理。曾某返回河源后,經醫院診斷患重度抑郁、中度焦慮。
因曾某一家不肯返還彩禮,蔡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曾某和曾某母親返還彩禮20萬元,以及其給曾某和曾某母親的轉賬27245.2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案原告蔡某和被告曾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蔡某支付的彩禮金額過高,有違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則,曾某應當返還彩禮,但綜合考慮雙方在訂立婚約后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曾某返回河源后患病等因素,東源法院最終酌定曾某及曾某母親向蔡某返還彩禮16萬元。原告蔡某要求返還的轉賬款27245.28元,并非曾某因婚約而要求給付,應屬于蔡某贈予被告,對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辦案法官表示,高額彩禮有違婚姻初衷,既給男方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也容易成為家庭矛盾的導火索。為審理好涉彩禮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告蔡某向曾某支付彩禮22.8萬元,明顯超出一般人對彩禮金額的心理預期和尋常家庭的承受能力。
根據該規定關于彩禮范圍認定的條款,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因此,原告要求返還的紅包錢27245.28元不屬于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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