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知多D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需要承擔什么責任?為此,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紅進行相關普法。
記者: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李彥紅: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十二周歲,其中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另外,未成年犯年滿十八周歲時,剩余刑期超過二年的,轉送監獄關押改造,不超過的則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余刑期。
記者:未成年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李彥紅:第一,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拘留、罰款;第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其中,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第三,存在嚴重不良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進行矯治教育或者轉送專門學校。第四,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的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并且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還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記者: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是否需要強制報告?
李彥紅:公職部門或特殊組織,需要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該義務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其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主要包括: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托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另外,即使不屬于公職部門或特殊組織,也應當呵護祖國未來,及時制止侵害行為并報案或舉報。(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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