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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約定前生 六禮乃明備

——舊時河源婚嫁習俗演變略記

2022-03-06 18:42:39 來源:河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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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的和平林寨謙光樓,富家子弟陳昌平與其新婚妻子、河源籍女子鄺麗鴛。(原圖現藏林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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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河源籍教會人員的西式婚禮。(原圖現藏于美國南加州大學圖書館) 

核心提示

“三八”婦女節即將到來。古語云:“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又有人說,婚姻是女性的第二次投胎,可見婚姻于女性的重要性?!熬又?,造端乎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狈驄D為人倫之首,婚姻關乎風化,“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舊時河源婚俗繁瑣,有些習俗已經消失,有的仍保留了下來,有的則隨著時代變遷有所改變。

敬茲新姻,六禮不愆 繁瑣的嫁娶儀式

婚姻是人生大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人是否幸福,婚姻有琴瑟和鳴、舉案齊眉的,有兩心相悅、恩愛不疑的,也有一地雞毛、忍氣吞聲或中途有一方早逝不能偕老的,“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痹谂f時代,女性只能聽從父母、媒妁之言,面對種種不確定性,前途未卜,喜憂參半。

在清代的河源,富貴人家或中產家庭娶婦,遵行古禮。男方家通常準備大紅轎二乘,大小古樂二堂,金牌、彩旗幌扇、銅鼓悉備。新郎乘轎親往婦家迎迓,以鵝代雁(自春秋時起,納采之禮需贈雁)。禮畢,即偕新人轎同歸。行合巹禮時,二人拜燭后,夫妻相對行四拜禮。第二天一早,夫妻到祖堂同拜祖先。男女兩家還得各請禮生2人,例如文武生員(秀才),夫婦俱全者才能被請來。被請作“禮生”的人,為新郎掛紅簪花、點燭。但這項禮儀,僅在河源城及附近地區才有,其他地方比較罕見。進入民國紀元后,科舉沒了,也就不需要生員來當禮生,這項禮俗便廢掉了。此親迎之禮,僅附城及近鄉有之,遠者罕見。自入民國后,此風全廢,迎娶儀式概從簡略。

嫁女的人家,應置辦酒席,宴請女客,謂之“攔門”,平素與新娘交好的親朋無不畢集。清代禮是新郎親往迎娶,女賓們雖纏擾新人,但不敢過于放肆以致延誤阻滯吉時。民國初年,“攔門”之習“變本加厲”,青年女子趨赴攔門,聚于新人房中,多般糾纏,不許新娘出閣,扶新人登轎的老弱婦人因而無從下手,只得另請有威望的家長或強有力者斥喝、撞門,新娘方得成行。無論貧富人家,皆從此風。

時至今日河源,“攔門”風俗猶在,送新娘出閣的閨密、女性親友們,將閨房緊緊關起,迎親的新郎及其男友人簇擁著新郎叫門,向門縫里塞利市。好容易開了房門,新郎又要找被藏在閨房難覓之處的新娘紅色高跟鞋。男女方親友團們各站一隊,熱鬧非凡,添了趣味,但又不至于誤了吉時。

民國時河源的中等人家,自廢迎親禮后,娶親時僅用大轎一乘,鼓樂一堂,燈籠一副,彩旗四葉,金牌二面,牌上只書“某府迎親”四字。至前代一切頭銜全都不寫上去,只是新郎掛紅簪花、點燭以及夫婦合拜、對拜、謁祖等,禮均照舊制,沿用至上、中、下各階級。

清代上等人家娶婦花費不少,所雇大轎、鼓樂等項,視路之遠近,勞務費不等。送女方家的禮物有綢緞、布匹、金銀飾品及放置有豬肉、雞、酒、墨魚、紅皮蛋等物的禮槅(農村叫籮槅)。

嫁女一方花費更多,女方所領男方送來的禮槅,都是鋪張消耗品,只有聘金可供婚禮使用。若逢物價高昂,所有被帳、衣履、首飾及種種嫁妝,一點聘金遠遠不夠用。家底厚的,常常還送女婿家牛、豬,或買了婢女送去,花費更巨。

貧苦人家中略有點錢的,怕兒子長大后娶不上老婆,往往在同樣窮的人家選擇個女孩兒帶回家里(須支付一定數量的禮金),將她養大成人后,再舉辦一場極其簡陋的婚禮,使兒子與她結婚。娶小女孩時并無大轎、鼓樂及種種行色,只請一個夫妻俱全的中年婦人步行到女方家里,將幼女背到男方家去,時僅用電光炮三聲,或串炮一卷,以迎之。貧家男子,除娶童養媳外,多娶再嫁之婦。嫁女費用多于娶婦費用,貧家往往也愿意將女孩早早嫁人。這種情況多發生在農村的下等人家,中、上等人家也有,但在河源城中極少。

民國時河源人婚嫁時所辦酒席,雖極力節省,仍一律用九大簋,菜品中常見海參(《廣東民政公報》1928年第五期)。

通常來說,舊時嫁娶儀式一般有“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道程序,每道程序都有著更多的小程序。在20世紀20年代以前,河源城鎮的婚姻傳統,亦需經過這些復雜程序,這里簡單介紹一下:

納彩:一般由男方家庭提出議婚,托請媒人持寫著男子出生年月日的“庚書”到女方家相親,討取庚書。

問名:男家將雙方庚書拿到算命先生那里“算”二人八字是否相合。

納吉:男女方八字相合,雙方父母都同意后,男方父母派人偕媒人到女方家詳觀女孩容貌舉止,若覺合適,由男方向女方贈送金銀飾物“下定”,正式訂婚。女方亦回贈較貴重物品。男方向女方贈送酒、雞、豬肉、海味(墨魚、蝦米、干貝、蠔豉等)。

納征:訂婚后,男方擇吉日到女方行聘,送禮金,送過門的酒菜。

請期:男方定下迎娶時間后,派人通知女方,兩方協商女子出嫁的所有要求,如需要的酒水肉菜、女家出大門的門儀(紅包數量)、嫁妝、送嫁人數等,以便男方家做好準備。

迎親:男方迎娶,女方便出嫁,程序甚多。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是哭嫁。

輕啼濕紅粉,微睇轉橫波 舊時哭嫁習俗漸漸絕跡

今河源所轄各地,都有哭嫁舊俗。女方從小就要學唱哭嫁歌,在女方炙黃酒的時候就要開始唱。出嫁之日“哭嫁”進入高潮,新娘要哭祖堂、哭父母、哭兄妹、哭大嫂大嬸,內容甚多,上轎前還要大哭幾日。今摘錄幾段今東源木京的哭嫁詞(邱悅義、劉志平《東源縣木京村傳統社會與民俗》):

哭母親

人家有錢養大女,如同古井養金魚。

我媽無錢養大我,如同養只過槽豬。

走出街頭去打價,便宜貴賤賣了其(她)。

哭阿姑

阿姑米姐金腳未曾到過我蘭坊,腳踏蘭坊回去大吉又大昌。

阿姑米姐金腳未曾到過我幸地,腳踏蘭地回去大吉又大利。

哭上轎

一腳踢破爛轎門,踢爛轎門阿哥老弟中狀元。

一腳踢破爛轎督(底),踢破轎督我爺(父親)起(建)大屋。

河源城鎮的哭嫁歌似多用七字句,如哭謝親恩的:“爺娘養我十八年,算來六萬五千日,爺娘惜我千千萬,今日難報爺娘恩?!薄敖袢张畠撼黾奕?,入人家門難做人。家公家婆雖然好,不如爺娘養育情?!保ㄌK瑞國《客家古邑河源》)

和平縣熱水鎮北聯村河東片興隆鎮,是一座客家圍龍屋,建于明末清初。興隆鎮保留了較完整的舊婚俗,2005年正月十六,鳳凰衛視《正月里走訪客家源》攝制組專門到興隆鎮錄制“哭嫁”全過程,向全世界人民介紹興隆鎮人的“哭嫁”風俗,引起強烈反響。

離開生養自己的父母和從小一起長大的同胞,嫁入一個未知的家庭,那時的女子心中惶然,哭是很自然的事。有人調查了興隆鎮所在的北聯村的一些婚姻狀況,發現封建社會的客家女人是沒有社會地位的,她們的婚姻有兩種模式:一是剛滿月就被男方家長抱去做媳婦了,這便是“童養媳”;二是女孩到十六七歲的結婚年齡,是沒有自主權選擇對象的,全由父母、媒妁約定。他們所選之人是不是就是待嫁女子的意中人?或竟是她不喜歡的人?或她已有意中人卻不能與之偕手?她們沒有力量抗拒這種風俗,心中自然有許多痛苦,而對為人婦后的生活,又充滿了茫然和惶惑,在出嫁之時將心中這種痛苦、不滿與恐懼,趁著“喜慶”時刻盡情宣泄。

哭嫁歌體現了客家新娘的復雜情感,是客家人寶貴的習俗記憶。隨著時代的變遷,客家女子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大大提高,“哭嫁”的風俗也逐漸被遺忘。就是在興隆鎮,十數年前會唱哭嫁歌的婦女也只有二三人了,而且都是年邁體弱的老太太。令人心酸的哭嫁歌,曾引起一些研究民俗專家的興趣,并受到媒體的關注。

新娘花轎到祖堂門前時,新郎上前,打開轎簾,新娘出轎,在伴娘的攙扶下跨過火堆。生了多個孩子(有兒有女)的中年婦女篩著米篩,唱著祝福的歌,新娘在歌聲中跨過米篩。之后,到達祖堂,拜天地、拜父母、夫妻對拜,送新郎新娘入洞房。在洞房里,送嫁弟開“仔籠”鎖,唱祝福歌,并在祝福歌聲中攤開新床的被褥等物。

在婚宴中,新郎新娘雙雙出來,到每張酒席上敬酒,輩分高的老人和新郎的舅舅要坐上橫位。鬧洞房時,人們會故意出一些難題捉弄新郎新娘來搞氣氛。

婚禮結束后,結為夫婦的二人,便開始了人生一段新的征程。

舉案人何往,旌閭事更尊

節烈婦女的無我生活

婚后二人,若能恩愛到老,那是幸福的,若是男方中途捐棄殞命,女方未當時殉夫的,多半仍留在夫家,竭盡為媳、為母、為嫂之道,盡力操持家務,卻沒多少自己的生活。這其中尤為堅韌者,便被當地讀書人記錄下來,或報上司旌彰,或在各地縣志上記上一筆。上了縣志的女子,多為青年守寡孀居一生的。同治《河源縣志·人物志·節烈》一節,從宋代文天祥的兩個女兒尋父起,一直到元明清,洋洋灑灑記了近20頁,但宋元只是陪襯,只有2組3人,其余累累不絕于書的,都是明清的“節烈”女性,這里面有多少是自愿的,又有多少是被逼無奈的呢?

這些女性中,有孀居守寡數十年的,有獨力撫養遺腹子的,有夫死毀容而茍活的,有17歲被盜賊掠去投崖而死的,有夫死而殉的,有夫死唯侍公婆的。夫死將兒子撫養成才做官的,也能留下姓氏,建座牌坊旌表,死后姓氏列入節孝祠,如康禾葉氏,有一子職授州同。剛好又長壽,92歲才去世,因此有個節孝坊立在河源上城。

得到牌坊或木匾的守寡婦女固然不少,但莊子說過,是要做廟堂上那個受人祭拜的烏龜甲骨呢,還是做活生生的曳尾于涂的烏龜呢?不過,后世宋明儒家拿了莊子說的“天理”二字,要人們“存天理、滅人欲”“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長年洗腦之下,或許蝕肉腐骨也甘之如飴。

清人入關后,覺得這套東西很好,也原封不動地學足了,“恤其子孫,旌其門風,以勵風節”(《清世祖實錄》卷六)。直到清末,清廷又對這樣的人家加了獎勵,規定受旌者除政府給銀建坊外,還可賑給米糧(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四〇三)。

還她自主與自由

民國時改良婚嫁制度

“莫愁年十五,來聘子都家”,20世紀20年代之前,女孩子很早就被下聘出嫁。那時的河源人家,女家每多需索取豐厚聘金,男家亦每每要求女家給出厚實嫁妝,于是相沿成風,積重難返,故娶一妻,動輒耗費千金。在那時,窮人的生活尚難維持,對婚姻問題,就更為困苦了,所以因娶妻破產,致使乞討的人有之;因聘金過高,終身不嫁不娶的亦不少,曠夫怨女,有失倫常之道。

于是,民國廿四年,河源縣參議會在舉行全縣大會時,提議在河源縣改良婚嫁不良習俗,定下8條辦法,函請當時的河源縣政府將規定改良婚嫁禮制成布告,通令各區鄉公所照章施行。

明確不得過早結婚,凡男子未滿18歲、女子未滿16歲,父母不得為之結婚,及有早婚、悔婚、退婚之弊。

允許自由戀愛。父母為子女擇偶,應征得男女雙方同意,以免除盲婚啞嫁之弊。如果男女年齡已大,已能自立的,如男女雙方同意,父母應允許其自由訂婚。

對減少聘禮、嫁妝的規定有幾條,針對上述納吉、納征、請期等程序的:

訂婚由男家具帖及禮物首飾等送到女家,女家具禮帖信物回答(如首飾等),所有魚肉、餅餌一切靡費,概行免除。訂婚禮物不得超過10銀元。

聘金最多不得超過100銀元,妝奩由女家置便,如男方或女方有額外繼續索取的,處百銀元以下罰金,將所罰之款以五成充賞舉報人,其余撥充區鄉公所經費。

迎娶之家,酌備禮物送女家,至多不得超過20銀元,以資節省。

對節儉請客、少收賀禮也有要求:凡有婚嫁,以不請、不賀為原則,如主家請客,先用柬邀,致賀禮物不得過1銀元。

結婚之家,款待賓客以茶點為宜,并可酌設酒席,但每席不得過3銀元。

另外對離婚自由、再嫁自由也作了規定:寡婦嫁人與否,絕對準其自由,夫族、母族不得強令守節或迫其改嫁。對改嫁的,要求該女子對前夫家作較合理的經濟補償,如前夫家要求超過規定數目,則官方予以罰款。不允許有迫勒及搶婚的事,一經被害人或其親屬舉報,當即由區鄉公所查明,送官糾治。(《廣東參議會月刊》,1935年第六期)

這條準許離婚、脫離夫族的規定,很大程度上還予了婚姻不幸女子的自由。1948年10月,《河源正義日報》刊登了一則“脫離夫族關系啟事”,番禺女子莫四女,因丈夫鄺黃茍死亡,母子二人無依無靠,為自由行動,特登報聲明脫離夫族關系。往后她掙脫了沉重的夫族枷鎖,多了點選擇空間,有了改善生活的可能。

1930年代,河源也逐漸多了自由戀愛結婚的青年。1939年9月,為改良結婚儀式,體現節約原則,河源還舉辦了一場集體婚禮。

■文/圖:本報記者 凌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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