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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與仲裁有何區別(下)

2024-10-30 09:52:53 來源:河源日報

訴訟和仲裁作為常見糾紛解決方式,除了在受理范圍、管轄權的取得、文書生效等方面存在區別,在審理人員產生方式、審理方式、執行管轄等方面也存在差異。為此,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紅進行了相關普法。

記者:訴訟和仲裁的審理人員如何產生?

李彥紅:訴訟案件中審判庭及審判人員依法由法院指定。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可知只有當仲裁案件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方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記者:訴訟和仲裁的審理方式有何區別?

李彥紅:訴訟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其中,離婚案件及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可知仲裁案件除非經當事人同意,一般不公開進行。

記者:訴訟和仲裁的執行有何不同?

李彥紅:訴訟案件的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可知仲裁案件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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