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不賠 終受刑罰
一男子因逃避執行犯拒執罪被判處拘役
■本報記者 劉燁華
■通訊員 魏秀燕 陳碧霞
有的被執行人,明明有償還能力,卻想盡辦法隱匿、轉移財產。對于“老賴”,除了納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拘留罰款,還有更嚴厲的懲戒措施嗎?東源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以身試法,最終因拒不履行判決而被判決犯拒執罪,處以刑罰。
2021年,在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王某向張某賠付13.13萬元。2022年,張某請求依法強制執行該案判決,東源縣法院責令王某依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某未按期主動履行。
后來發現,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王某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款約30萬元,然后將款項從銀行轉移并銷戶。王某用該賠償款償還了其本人因交通事故住院期間所欠的醫療費10.2萬元,支付了律師費4.4萬元和后續治療費1.2萬元外,剩余13.9萬元。但王某并未將余款賠償給張某,而是花銷一空。
法院經傳票傳喚和電話均未能聯系上王某,后將以上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最終,王某被抓獲歸案。在王某歸案后,王某親屬向張某全額支付了賠償金13.13萬元,取得了張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對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辦案法官表示,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王某故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是違背了社會誠信原則,侵犯了法律的尊嚴?!缎谭ā返?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被執行人到刑事被告人,王某的案例敲響了警鐘,誠實守信是立身之本,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公民必須遵守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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